依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》第4條、第6條及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》第2條與第3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辦理:
1.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術及職業教育報告:
- 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業於107年2月28日向教育部提出104學年度及105學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報告。
- 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106學年度及107學年度技職教育報告,依法應於110年2月28日前向教育部提出。
2.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:
- 教育部根據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104學年度及105學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報告,應於108年2月28日前提出技術及職業教育發展報告。
- 就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106學年度及107學年度技術及職業教育報告,教育部應於111年2月28日前提出技術及職業教育發展報告。
3.行政院至少每二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公告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綱領:
- 行政院於106年3月2日公告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綱領在案。
- 依法,行政院應於108年3月2日前通盤檢討上開政策綱領,並予以公告。
- 行政院於108年2月21日經通盤檢討上開政策綱領公告修在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