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bmitted by poohh1107 on 三, 11/13/2024 - 15:01 依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」第6條及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」第3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術及職業教育報告,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後一年內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。依據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112學年度至114學年度「技術及職業教育報告」,應於民國(以下同)116年2月28日前向教育部提出。 報告部分內容數據將採線上填報方式辦理,正調整中,後續另行公告。 附加檔案 112-114學年度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技職教育報告(定稿版).pdf 112-114學年度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技職教育報告(定稿版).docx